屏東原民館
【公告】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典藏品借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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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典藏品借用作業要點
109年6月2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原輔字第10923656500號函訂定全文16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原住民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品借用展覽,以宏揚原住民藝術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典藏品,指經本府公告本館典藏之具紀念性、歷史性或價值性之財物及藝術作品。
三、國內外合法設立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公司或其他團體(以下簡稱借用單位),為辦理非營利性展覽或其他使用,得向本府申請借用典藏品。
四、申請借用程序:
(一)借用單位須於一個月前出具正式公文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一併檢附「典藏品借用申請單」 (如附件一)、「展出設施調查表」(如附件二)等文件。
(二)經本府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三),借用單位應提交借用期間「牆對牆」時價金額保險單(意即自典藏品離開原儲存地點開始到展出地點往返之運輸途中以及展出期間,都在保單的保險範圍內),完成借用程序。
五、申請借用期間以簽約日起不逾六個月為限;如須延期,應於借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通知本府,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延期。 前項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但有特殊事由經本府專案簽准者,得再予延期。
六、借用單位完成借用程序後,應依雙方約定日期、時間,由本府當面點交借用之典藏品(以下稱借出品)予借用單位,並核對填具「借出品狀況書」(如附件四)。 前項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應負責借出品之安全維護事宜;如有違反情事,依借用契約書規定辦理。
七、借用單位於提出及歸還借出品時,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包裝與搬運並負擔其衍生之費用,並確保包裝與搬運之安全。
八、借出品於進行展覽或其他使用時,借用單位應注意所在環境之溫濕度(溫度約攝氏二十二至二十六度、濕度約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與安全維護。 前項借用品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用單位應儘速與本府聯繫,並填具「借出品損壞狀況報告書」(如附件五),且應負擔修復及賠償之責任。
九、前點第二項之賠償,應以本府所開列保險金額或實際修復經費為計價基礎,借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十、借出品之利用不得超出契約指定範圍,凡涉及展示、發行之宣傳品或出版品等公開使用,應有「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典藏品」之標示。 前項借出品發表之任何刊物,應送交二份出版品供本府備查。
十一、提出借出品之申請時,可預期有擴張契約使用範圍之需求者(如影像作為展覽宣傳出版品之一部份等),應於申請時一併取得本府授權;非可預期者,應立即通知本府,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二、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借:
(一)未辦妥借用作業程序。
(二)尚未完成登錄或編目之典藏品。
(三)借用單位無法提供完整的保 存環境或承諾所規定條件。
(四)本館展示中或正在進行維護或研究。
(五)屬於稀有品或脆弱易損壞。
(六)借用單位有不良借用紀錄二次以上。
(七)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出借之事由。
十三、借出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借用:
(一)借出品產生明顯的劣化現象或因損壞而無法繼續符合借出目的。
(二)借出品於使用期間遺失。
(三)借用單位有違反契約情事。
(四)本府另有其他重要利用。
(五)展覽場所所在區域發生重大危難,有損及借出品之虞。
十四、借用單位不得就借出品進行下列行為:
(一)變更申請借用目的,轉為其他用途。
(二)作為營利用途使用。但如為申請借用目的之延伸使用,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三)轉借與第三人或機關(構)。
(四)任何形式之複製。
(五)就借出品作拆解、切割、塗佈、磨光或其他任何改變、破壞性處理。
十五、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限屆滿後十日內歸還借出品,經本府檢視點交,並核對借用品狀況無誤後,再填具「借出品歸還單」(如附件六),始完成歸還手續。
十六、借用單位逾期未歸還借出品者,依行政程序通知及移送強制執行,並於借出品歸還後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借用。